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做好严厉打击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统筹城乡工作)局,彭州市畜牧局,高新区经发局,直属相关单位:
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省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严厉打击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畜产品安全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和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严厉打击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工作。
二、切实抓好重点环节工作
(一)切实抓好养殖环节工作。养殖场是病死动物的源头,是控制病死动物流入市场的关键点。各区(市)县要重点监督养殖场(户)主做好染疫或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记录工作,防止染疫或病死动物流出养殖场(户)。继续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0]45号)的要求开展好产地检疫工作,确保产地检疫开展面达100%。
(二)切实抓好屠宰环节工作。各区(市)县要抓好屠宰点的检疫工作,切实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做好屠宰检疫工作,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依法做好无害化处理,严禁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流出屠宰点,确保屠宰检疫率达100%。
(三)切实抓好流通环节工作。市和区(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流通环节动物和储藏环节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发现加工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黑窝点,要坚决铲除。
(四)切实抓好无害化处理环节工作。各区(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四不准一处理”的要求,依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要求做好染疫或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做好相关记录。
(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市和区(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外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对于私屠乱宰、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要加强与商务、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协调工作,共同做好打击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照《行*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各区(市)县要加强对动物卫生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动物卫生执法工作,严格遵守农业部“六条禁令”,严禁检疫人员未经检疫出证、严禁检疫人员隔山开证,严厉查处转让、买卖、涂改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违法行为。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强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动物产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各区(市)县要公示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借助社会力量加大监督力度,对群众举报的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要按照《成都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各区(市)县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农委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
2012年8月23日